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图书馆(以下称“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西安图书馆,英文名称是:Xi'an Public Library;本单位logo: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522.4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与信息提供公益服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存藏、整理、保护和开发;
(二)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借阅服务、咨询服务,开展读者活动,开展社会教育,提供公众学习空间;
(三)承担本市公共数字文化、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等国家重大文化工程的建设与服务,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四)承担本市公共图书馆业务指导,开展图书馆协作协调与图书馆学研究;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名单;
(四)向理事会、监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
(五)提名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
(六)向理事会推荐馆长、副馆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馆长提名情况;聘任副馆长;
(七)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图书馆运营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图书馆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图书馆运营现代化;
(三)尊重、维护图书馆法人自主权,保护图书馆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图书馆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监事具备履职条件。
第四章 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西安市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并向举办单位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部门理事3名。其中,市文广新局委派1名,市人大委派1名,市政协委派1名;
(二)本单位理事3名。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专业技术人员代表1名,由本单位推荐产生,职工代表1名,由本单位选举产生;
(三)社会代表和服务对象理事3名。其中,公共图书馆行业专家代表1名,社会知名人士代表1名,服务对象代表1名。由相关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举办单位遴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单位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本单位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八)审议并提名馆长、副馆长;
(九)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十)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由上届理事会按照章程组织换届,并报举办单位核准。理事可连选连任。单位理事,年龄不超过退休年龄。社会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理事会及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以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文件;
(六)提名副理事长人选;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授权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二)需要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由馆长提出,理事长批准;
(三)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如下:
1、修改章程;
2、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
3、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4、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5、审议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6、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7、审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8、涉及服务对象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和严重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记录人;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会议纪要经全体理事确认、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向举办单位和服务对象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市文广新局委派1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委派1名,市财政局委派1名。
监事会主席由举办单位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驶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章程修改和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管理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对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提出监事会意见,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任期、年龄和理事会理事相同。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具有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人数超过半数方能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均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等3人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聘用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七)拟定和实施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馆长、副馆长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由举办单位推荐,理事会审议并提名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四十六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文献建设、读者服务、学术研究等业务工作;
(四)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负责人,聘用和解聘内部工作人员;
(五)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八章 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
第四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是本单位工会。
第四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条 本单位职工是指本单位正式在册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学习和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与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接受本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六)珍惜本单位名誉,维护本单位权益;
(七)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职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所有职工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单位按合同规定对职工进行考核,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在本单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章 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保存、
服务、处置的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收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日益增长的读者需求和本市经济、文化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与本单位文献资源建设规划、采集方针及服务功能相匹配;
(三)有利于形成资源体系和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文献资源共建共享;
(五)有利于积淀与丰富历史文献;
(六)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文献信息资源:
(一)采购;
(二)征集;
(三)接受呈缴;
(四)接受捐赠;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妥善保管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或者易损文献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属于文物的,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流动服务,免费提供数字阅读,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展阅读指导,免费为特殊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服务。
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文献数字化服务,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处置。
第十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法接受预算保障单位、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按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公共服务基本情况;
(三)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六)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五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进行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