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伟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水疗中心为据点多次实施犯罪

  • 发布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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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西安市农村地区首例集放高利贷、组织卖淫、打架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于一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具有典型的“操纵、经营黄赌毒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特征。公、检、法机关对张宏伟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依法严厉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最大程度发挥刑罚震慑犯罪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营中逐渐形成团伙

  张宏伟于1986年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自2009年开始以放高利贷牟利。2013年3月,陕西省煤炭疗养院天河玉浪水疗中心原老板张某因欠债无力偿还,将天河玉浪水疗中心顶给张宏伟以抵债务。至此,张宏伟在继续放高利贷的同时,开始经营天河玉浪水疗中心。

  2014年4月,张宏伟、龚某红经预谋在天河玉浪水疗中心招募、容留妇女开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先后招募、容留马某某、田某某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张宏伟安排龚某红为水疗中心经理,负责管理工作,古某梅管理卖淫妇女,安排卖淫妇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张宏伟之妻王某娟负责水疗中心日常用品的采购和对账,刘某莎担任会计,负责水疗中心账务。

  在非法经营水疗中心期间,张宏伟以亲缘、同乡等为纽带,通过他人介绍、成员推荐等形式,先后吸纳张某、王某宽、孙某涛等人加入,并利用上述人员年轻、急于挣钱的心理,通过恩威并用手段,使他们紧紧聚集在其周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组织卖淫和放高利贷活动服务。同时,张宏伟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规章制度,要求上述成员严格遵守。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张宏伟还根据各人“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犯罪团伙分工明确

  这伙人以天河玉浪水疗中心为据点,以组织卖淫和放高利贷为主要获利手段,同时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宏伟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张宏伟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的领导者;龚某红主要负责水疗中心日常管理,并在索要债务中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孙某涛主要为张宏伟放高利贷、索要债务,同时参与看护卖淫场所;张某负责带领王某宽等人维护卖淫场所的安全。

  以张宏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组织卖淫和放高利贷为主要获利方式,攫取巨额财富。该组织除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水疗中心房屋租赁费、水电费、日常运营费、购买车辆外,还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组织成员的工资、奖励,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经公安机关侦查,至案发,张宏伟所放高利贷尚有1680万元未收回,其名下有600万元购买的地皮一块,有登记于张宏伟及其妻名下的车辆6台。

  多次从事犯罪活动

  为树立该组织以及张宏伟个人在临潼区城区西南部和放高利贷行业的强势地位,最大限度地获取不法利益,张宏伟强行要求在陕西省政府直管的煤炭疗养院门卫处安放门卫,控制车辆进出,并配有对讲机时刻与店内取得联系,逃避打击。

  在放高利贷过程中,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其组织成员打压同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1起,迫使其他人员不敢与之对抗。仅在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底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该组织及其成员为自己和他人索要债务,就先后非法拘禁4人。慑于淫威,当时仅有1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该组织及其成员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煤炭疗养院周边及放高利贷行业确立了强势地位,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25日,临潼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宏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5.5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缓刑等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宣判后,张宏伟等8人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杨春燕